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20 條,學習狀況報告書與成果報告書是辦理個人實驗教育
者在不同時間點提出的報告,分別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提出,三年以上實驗教 育計畫期程結束當年提出。團體和機構則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三年以 上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結束當年提出成果報告書。。國中階段的報告書(無論是個人、團 體或機構)都應報主管機構備查。高中階段的成果報告書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若計畫 時程不達 3 年者則交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報主管機關核定),經主管機關核定通過且計畫期程達 1 年半以上者(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 三年),主管機關則依申請發給參與之學生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