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9~12 條,將實驗教育計畫評鑑結果,分為優良、良、 待改善及不通過四種。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或良者,得作為學校是否續辦之參考;結果為待改 善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對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輔導、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若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則各該主管機關得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令實驗教育學校停辦實驗教育計畫。因此建議:
1. 若原計畫為三年,則一定要在實驗期程結束前完成總結性評鑑,依評鑑結果,才能確定 該校是否能續辦。若評鑑尚未通過,但學校已提出新的實驗教育計畫時,審議委員可以 做出「附條件通過的決議」,即「若通過評鑑,得續辦時,同意依審議通過之新的實驗教 育計畫來續辦」。
2. 若原計畫實驗期程為六年,該計畫期程未到,則只要申請變更即可。
3. 續辦意指原來計畫可以繼續辦理,但變更則是指計畫中有新增(或延伸)的部分。以小學要 延伸至國中小申請為例,若為續辦,審議時須注意計畫續辦內容有無重大變更,若續辦 計畫中,原有的小學部分無重大變更,國中可能又在另外一個校舍的地方來辦,則僅需 就延伸的國中新增計畫申請審議;若因延伸的國中計畫致使原有的國小計畫有必要聯動 調整的重大變更時,就需提出新的完整續辦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