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 條之精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需以學校為範圍,從 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 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因此原則上校內原有之體育班、美術藝才班、特殊教育班等,應納入學 校整體、整合性之實驗教育規劃。考量體育班、美術藝才班、特殊教育班等之設置,另有國民體育法、 藝術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等不同法源根據,有其不同之教育目的及經費來源,且此等法源與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屬同等位階,故實驗學校亦得申請此類特殊班級之設置,但須同時滿足不同法源之 要求。例如:實驗學校計畫當中包含體育班之設置者,其實驗學校計畫須符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之要求,其體育班之設置須符合國民體育法之要求,依此類推。兩法(或多法)之間若有寬 嚴不一或矛盾情況,在從寬或從嚴之間,應選擇有利於學習者權益之立場作為優先考量。